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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5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承澤
債 務 人 柯博文
一、債務人柯博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0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五、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蒙貴雄發支付命令事件,惟查債務人蒙貴雄於民國105 年4 月23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
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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