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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2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慶崇
上列聲請人與鮮大師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發票人為郭振堂,非本件之債務人,故請提出出貨單、匯款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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