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2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聲請人與劉淑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債務人劉淑慧為未成年人,故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與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