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4316,2017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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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黃薏菁即黃惠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年息百分之14之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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