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4317,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 務 人 王英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英僑於民國94年3 月1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6 年4 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62,044 元,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