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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23號
債 權 人 榮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月
債 務 人 沅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柒拾肆萬肆仟陸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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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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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 │ (新臺幣) │ (起均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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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632,284元 │自民國105年3月31日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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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698,606元 │自民國105年3月31日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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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644,980元 │自民國105年4月18日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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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 776,439元 │自民國105年3月1日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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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 618,163元 │自民國105年3月1日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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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60,469元 │自民國105年3月1日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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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2,313,667元 │自民國105年4月1日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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