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青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青文於民國94年1 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6 年4 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147,784 元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