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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9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最高收取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志忠於民國93年11月9 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 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肆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伍佰元,最高收取3 個月。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23,499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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