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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杜志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蔡水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檢還新臺幣伍佰元匯票壹紙,查聲請人所附之匯票抬頭名稱錯誤,致本院國庫無法入帳,故請以本裁定所附之多元化繳費單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支票之退票日,即不得早於民國105 年4 月12日)暨利率(如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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