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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謝耀宏
上列聲請人與王正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聲請人所提之借據載明違約金為月息百分之二,故請釋明請求每月按本金10% 計算違約金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依借據所載,本件借款期間為自民國102 年5 月28日起至103 年5 月28日止,故請釋明對債務人王正中請求自102 年5月28日起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四、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清償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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