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4440,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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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依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依巧於民國103 年2 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70,000 元,約定自103 年2 月24日起至110 年2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 年5 月18日止累計762,711 元未給付,其中758,660 元為本金;

4,051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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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  林依巧  │自民國106 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7│
│    │758,660元 │          │5 月19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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