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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明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代位請求權通知函之送達地址係「屏東縣○○鄉○○路000 巷0 號」,且非債務人本人親收;
又查債務人之戶籍地址設於「屏東縣○○鄉○○村○○路000 巷00號」,尚無從推知本件債權讓與通知是否已合法送達債務人陳明宏。
故請釋明本件債權讓與通知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陳明宏,並應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郵務回執聯等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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