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4451,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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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綠雅圖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永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葉烔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屏東縣竹田鄉公所准予備查函,聲請人之名稱似應為「綠雅圖社區管理委員會」,然聲請人於聲請狀之簽章則為「綠雅圖管理委員會」。

故請釋明本件聲請人之名稱究係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系爭建物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以資確認債務人葉烔瑤即為區分所有權人。

三、請提出債務人葉烔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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