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4531,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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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3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曾洪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零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三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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