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4670,2017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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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郭玉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零柒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玉樹於民國89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約定自89年11月22日起至94年11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 年5 月23日止累計955,860 元未給付,其中286,727 元為本金;

571,424 元為利息;

97,70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郭玉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6 年5 月23日止累計834,899 元未給付,其中221,996 元為消費款;

609,303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67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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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286,727元 │  郭玉樹  │自民國106 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5│
│    │          │          │5 月24日起  │            │              │
├──┼─────┼─────┼──────┼──────┼───────┤
│ 002│221,996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年息百分之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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