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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光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庭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滿福水果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合作契約書,核其甲方之合作契約章僅蓋印第三人林德源之印章,並未蓋印滿福水果城及其法定代理人吳郁芳之簽章,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滿福水果城之請求權依據為何。
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滿福水果城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滿福水果城法定代理人吳郁芳、第三人林德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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