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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雅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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