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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家福即張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捌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家福即張晉豪於民國104 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1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11 年12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8 月24日止累計572,628 元未給付,其中542,199 元為本金;
30,429元為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晉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8 月7 日止累計35,654元未給付,其中34,450元為消費款;
879 元為循環利息;
325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 003) 所示之利息。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04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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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張晉豪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542,199元 │ │8 月25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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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張晉豪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 6,599元 │ │8 月8 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張晉豪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27,851元 │ │8 月8 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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