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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0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劉竹峯
上列聲請人與鐘定良、鐘定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國民住宅貸款契約第13條載明債務人須經催告而不清償始喪失期限利益,故請提出催告通知函與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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