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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1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盧雅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敬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究係向債務人黃敬堯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到期日,即不得早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暨利率(若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
);
若不欲請求利息,亦請一併載明。
三、若係請求票款,查票據號碼:CH230057之本票,並未載明發票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並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故本件聲請人不得執此票據向發票人請求票款給付,應另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黃敬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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