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8142,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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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洪祥綝即洪貴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洪貴枝於民國92年7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7,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92年7 月16日起至96年7 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 年8 月30日止累計37,414元未給付,其中12,358元為本金;

24,972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14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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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  洪貴枝  │自民國106 年│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15 │
│    │12,358元│          │8 月3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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