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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8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鄭再添
債 務 人 侯聰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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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 106年度司促字第8185號│
│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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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 (起均至清償日止) │ (百 分 比) │ (起均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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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179,984元 │自民國106年1月26日 │2.02 │自民國106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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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1,928,168元 │自民國105年12月26日 │2.02 │自民國106年1月27日 │
│ │ │ │ │(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
│ │ │ │ │為九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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