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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2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銘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徐柏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本件債務人究係為何者,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
故請釋明本件之債務人究係為「柏誠營造有限公司」?亦或為「徐柏誠」?並應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及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如有債務人簽具之調解書、賠償書或肇事機械怪手之所有權人、使用執照,及修復工料費用即為新臺幣6,129元之收據明細等。
)
二、若債務人係「柏誠營造有限公司」,則請更正本件債務人名稱,並應提出柏誠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若債務人係「徐柏誠」,經查其之戶籍設於高雄市三民區,故應釋明本件應由本院管轄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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