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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2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昭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就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3,690 元部分,是否對債務人為催告通知?並應提出催告通知書及將該通知書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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