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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郭?h憓
代 理 人 陳永祥律師
保 證 人 郭于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清山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宗言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
(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400 元,總清償金額388,8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9.31%,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9 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6司執消債更134 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惟未獲債權人可決。
三、債務人於更生方案陳稱其目前在高雄市來來釣蝦場(高雄市五甲善世街)擔任廚房清潔人員(負責釣蝦場餐具清洗),按日計酬日薪900 元至1,000 元,每月工作天數約22至23天,平均每月約22,000元至23,000元等情,雖經債務人陳述明確,惟無法提出薪資證明文件或在職證明為佐,是否確實有上開收入尚非無疑。
又觀諸債務人於101 年至105 年間歷年所得資料均為0 元,106 年收入亦僅有21,584元,勞保資料顯示為退保狀態,顯見債務人除上開自承之釣蝦場收入外應無其他工作收入,且其釣蝦場收入亦確實不多,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1 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詢問筆錄等附卷可稽,堪認屬實。
本院斟酌本件債務人收入不穩定,惟債務人表示其兄即保證人郭于正任職於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願協助其處理債務問題,故仍願提出每月清償5,400 元之更生方案,並徵得其兄郭于正同意擔任保證人,本院審核其更生方案與保證人郭于正之資力如下:?怚誑騥酈?人名下僅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120,913 元可供清算分配,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查詢回覆函在卷為憑。
又其所提清償總額計388,800 元之更生方案,其清償總金額遠高於債權人透過清算程序自債務人所有之清算財團受償之金額,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
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
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新施行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而本件債務人與前配偶育有未成年之女蔡鐘○(91年3 月生),106 年無所得,現仍在學,有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學費繳費收據可參,堪認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且該扶養義務應由債務人及前配偶共同負擔,是以上開最低生活費計算債務人應分擔之扶養費為7,433 元【計算式:(12,388×1.2 )÷2 =7,433 】,則債務人主張低於上開金額之扶養費5,000 元,亦洵堪採信。
再者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總計12,388元。
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復未逾於前揭最低生活費標準,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本院斟酌債務人目前每月所得數額約為23,000元,每月支出數額(包含前揭個人必要生活支出12,388元與應分擔之未成年子女蔡鐘○之扶養費用5,000 元)則為17,388元,亦有卷內陳報狀、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等件為佐,則以前揭收支數額之餘額5,61元【計算式:23000 -17388 =5612】,已與其所提出更生方案清償之數額5,400 元大致相近(5400元/5612 =0.962 ,即債務人已將收支餘額之9 成6 提出作為更生方案清償之數額),顯見債務人確實具有清償之誠意,又債務人雖無法提出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書擔保每月有穩定之收入數額,惟債務人之胞兄即保證人郭于正,願協助其處理債務問題,故債務人仍願提出每月清償5,400 元之更生方案,應堪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為條件公允。
?迉誑颿O證人郭于正現任職於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105年、106 年之所得分別為595,982 元、536,839 元,平均每月薪資約47,200元,收入尚屬穩定,所得47,200元即屬家庭日常生活開銷之用,有其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07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附卷可稽。
經本院斟酌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每月清償金額僅5,400 元,以保證人郭于正之收入應足擔保上開更生方案之履行,從而堪認本件更生方案並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2款所定顯無履行可能之事由。
四、據上所述,債務人雖暫無穩定收入,惟仍願提出每月清償5,400 元之更生方案,且有保證人郭于正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
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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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5,4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9.31% │
│5.債務總金額:4,175,276元。 │
│6.清償總金額:388,800元。 │
│7.保證人:郭于正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
│8.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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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 權 人│債 權 金 額│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
│ 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167,678│ 217│ 15,624│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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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 352,516│ 456│ 32,83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A誠第一資產管理│ 278,555│ 360│ 25,92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A誠第二資產管理│ 181,696│ 235│ 16,92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58,066│ 334│ 24,04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639,842│ 827│ 59,54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288,729│ 373│ 26,85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8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 122,357│ 158│ 11,376│
│ │有限公司 │ │ │ │
├──┼────────┼──────┼─────┼──────┤
│ 9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227,771│ 295│ 21,240│
│ │有限公司 │ │ │ │
├──┼────────┼──────┼─────┼──────┤
│1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315,777│ 408│ 29,376│
│ │有限公司 │ │ │ │
├──┼────────┼──────┼─────┼──────┤
│1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101,307│ 131│ 9,432│
│ │有限公司 │ │ │ │
├──┼────────┼──────┼─────┼──────┤
│1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217,882│ 282│ 20,30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90,932│ 118│ 8,496│
│ │有限公司 │ │ │ │
├──┼────────┼──────┼─────┼──────┤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787,819│ 1,019│ 73,36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5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 144,349│ 187│ 13,464│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4,175,276│ 5,400│ 388,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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