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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何忠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秉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蔡聰達於民國102 年9 月25日死亡,故請提出:㈠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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