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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陳雅雄
相 對 人 龍翔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龍翔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蔡凱翔於民國106 年1 月23日,共同簽發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 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6 年4 月23日,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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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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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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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里港鄉 │過江│ │141-2 │ │0 │0 │81.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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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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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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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23 │過江路41之85號│里港鄉過江段14│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8.75、二層54.95、│陽台12.26 │全部│ │
│ │ │ │1-2地號 │、三層樓房 │三層48.38、騎樓16.20,│、平台6.75│ │ │
│ │ │ │ │ │總面積158.2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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