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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杜志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秀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本件聲請人除依債權額①24萬元、②12萬元設定之普通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外,另依據其分割繼承取得金額120 萬元(債權額比例2 分之1 )之債權,亦欲併為請求拍賣抵押物之標的,故請提出關於此部分債權之抵押權證明文件(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移轉變更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請提出相對人卓秀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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