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楊良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茄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相對人吳茄生、債務人卓澤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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