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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黃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月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屏東市○○段○○段000地號及同段1236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請提出相對人黃月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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