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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堯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聚工程有限公司、陳國華及邱晨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補正本件聲請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3,312,000 元)原本一紙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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