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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郭錦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富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補正本件聲請之本票十紙(票據號碼:CH328956、CH328957、CH328959、CH328960、CH328961、CH328962、CH328963、CH328964、CH328965、CH328966)之提示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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