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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謝耀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麗華、陳秀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20萬元)之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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