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票,339,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王德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氏玉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本件聲請本票三紙(票據號碼:TH555143、TH667358、CH761887)所載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於聲請狀請求事實、事實及理由、附表上之記載不一致,故請陳報明確之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