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票,377,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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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陳慧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銀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陳明本件聲請之提示日暨利息起算日,究為106 年3 月14日或106 年4 月13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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