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票,408,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簡詠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巧薰即陳緯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