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票,410,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洪敬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利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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