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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244號
聲 明 人 張智群
張智強
張心菱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輝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陳淑芳(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街000 號)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陳淑芳於106 年9 月13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淑芳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淑芳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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