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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潘福照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消債條例第8條及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僅約略記載積欠債務之原因為借貸,請詳細說明積欠各債權人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
⒉提出聲請人96年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又聲請人稱現由其子女資助其生活費,請陳報該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份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並提出戶籍謄本。
⒋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⒌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出證明文件。
⒍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⒎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⒏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⒐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⒑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⒒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⒓聲請人現擔任高雄市私立三信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城市光廊露天冷飲店之負責人,請陳報每月營業額,並提出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請詳述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95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之協商過程,並陳報毀諾而未為還款之確切時間,及有何事由致毀諾?(應詳細敘明毀諾時之收入支出狀況,如有相關證明並提出之)
⒉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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