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補,187,201705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7號
再審原告 劉富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25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8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