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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陳永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正、陳永修、陳文信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3,355 元【計算式:崁頂鄉頂忠段557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3,835.45㎡×應有部分1/6 ×土地公告現值850 元=54萬3,35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
㈡、請檢附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
㈢、提出被告陳永正、陳永修、陳文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與照片、有無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暨其建物登記謄本與照片)、地上物之稅籍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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