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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8號
追 加原 告 馮世光
許夢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捷歆律師
林三加律師
陳威延律師
曾子嘉律師
被 告 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歸曉惠
上列追加原告與被告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 元(計算式:110,000 元×2 人=22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0 元(計算式:1,110 元×2 人=2,220)。
然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原告許夢華經本院以106 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原告許夢華上開裁判費之預納;
原告馮世光經本院以106 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駁回,原告馮世光應即於確定後10日補繳裁判費1,11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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