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謝茂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青霖、阮再鷟、阮忠敏、阮明星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被告阮忠敏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另被告阮再鷟、阮明星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㈡、另提出佳冬東鄉新埔段607 地號土地之使用現狀照片、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號碼與照片、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舉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