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補,271,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周春枝
李孟芳
薛順傑
蘇志弦
鄭瑞華
鄭培亨
鄭惠婷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皇安醫療社團法人附設小康護理之家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7 人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2 萬9,283 元(原應徵收裁判費為5 萬8,717 元)。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給付工資、預告工資、特別休假日工資、資遣費等合計為564 萬3,163 元(如附表所示),則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64 萬3,1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6,935 元,惟依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2 萬8,46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2 萬8,468 元;

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提撥勞退金差額,訴訟標的金額為18萬6,120 元,應徵裁判費1,782 元(5 萬7,717元-5 萬6,935 =1782)。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250 元【計算式:2 萬8,468 +1,782 =3 萬0,250 】。

㈡、另請提出被告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皇安醫療社團法人附設小康護理之家之醫療機構開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新臺幣,元)
┌──┬────┬─────┬────┬────┬─────┬─────┬─────┐
│編號│  姓名  │  工資    │預告工資│特別休假│ 資遣費   │提撥勞退金│   合計   │
│    │        │          │        │日 工 資│          │差      額│          │
├──┼────┼─────┼────┼────┼─────┼─────┼─────┤
│  1 │ 周春枝 │ 20,400   │24,000  │   0    │ 34,920   │ 21,780   │101,100   │
├──┼────┼─────┼────┼────┼─────┼─────┼─────┤
│  2 │ 李孟芳 │ 68,475   │47,683  │   0    │ 48,995   │ 43,680   │208,833   │
├──┼────┼─────┼────┼────┼─────┼─────┼─────┤
│  3 │ 薛順傑 │2,175,100 │62,819  │   0    │1,164,539 │ 38,280   │3,440,738 │
├──┼────┼─────┼────┼────┼─────┼─────┼─────┤
│  4 │ 蘇志弦 │507,896   │39,318  │93,053  │ 735,561  │ 24,060   │1,399,888 │
├──┼────┼─────┼────┼────┼─────┼─────┼─────┤
│  5 │ 鄭瑞華 │30,670    │33,960  │18,112  │ 165,249  │ 20,880   │268,871   │
├──┼────┼─────┼────┼────┼─────┼─────┼─────┤
│  6 │ 鄭培亨 │31,766    │34,703  │31,233  │ 146,794  │ 20,880   │265,376   │
├──┼────┼─────┼────┼────┼─────┼─────┼─────┤
│  7 │ 鄭惠婷 │28,706    │29,689  │13,855  │ 55,667   │ 16,560   │144,477   │
├──┼────┼─────┼────┼────┼─────┼─────┼─────┤
│    │        │2,863,013 │272,172 │156,253 │ 2,351,725│ 186,120  │5,829,283 │
├──┼────┼─────┴────┴────┴─────┼─────┼─────┤
│合計│        │         5,643,163元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