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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郭義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先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800 元。
㈡、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供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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