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訴,30,2019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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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董進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董進貴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依本件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上訴人即原告之應有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7,32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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