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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 告 李淑華
蕭德清
蕭陳英鳳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蕭家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七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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