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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健治(即林南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2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84 號駁回起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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