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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輔宣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慧萍
相 對 人 陳天祐
關 係 人 陳聖豐
賴娣妹
楊麗慈
陳天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陳天佑」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天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著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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