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重訴,106,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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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季華
被 告 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玉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810,5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6,414 元。

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2,845,914 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1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收費答詢表查詢1 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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